• 2019-07-01
  • 美院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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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学术研究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学术研究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校美院〔2019〕65号

为规范我院科研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强化科研机构对学院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提升我院科研综合竞争力,根据《福州大学科研创新基地和创新团队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福大科〔2017〕2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科研机构主要包括由我院批准设立研究所、研究(研发)中心、研究室等。

第二条 学院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原创性发现和知识创新、基础研究、创作研究、成果转移转化和引领支撑产业发展为目标的研究。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学院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有较深学术造诣、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骨干。

2.应有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学缘结构较为合理、能协同创新的研究团队,研究团队至少有两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3.有2~3个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效,有切实可行的近期和中长期研究规划。

科研机构负责人近五年的研究项目及成果应具备如下(1)—(4)条件中的1项,或(5)—(10)条件中的3项:

(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

(2)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文社科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及以上奖项(排名第一);

(3)发表1篇顶级期刊论文(第一或通讯作者);

(4)主持单项到院(校)50万元及以上课题;

(5)发表一类及以上级别论文1篇(第一或通讯作者);

(6)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

(7)出版10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第一作者);

(8)在由省级政府部门或省美协及以上机构主办的专业展览及赛事中获得二等及以上奖项(排名第一,只设入选或优秀奖的展览及赛事不计)。

(9)主持单项到院(校)30万元及以上课题;

(10)获得1项及以上国际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

第四条 原则上不重复设置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同一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申请1个院级科研研究机构,同一成员原则上只能参加2个院级科研机构。

第五条 申报学院科研机构,由申请者提交申请书,学院科研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初审,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设立。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学院的科研机构实行负责人(所长、主任)负责制,负责人原则上应是我院正式事业编制的现职人员。负责人若退休(或临近退休)、调离学校、或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带领团队开展科研活动需要更换负责人等,负责人应及时向学院科研与研究生管理办公提出更换负责人或撤销申请。

第七条 每一个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2位。

第八条 学院的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承担科研项目、进行项目洽谈;学院的科研机构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院有关科研部门审查,院长审批,并加盖学院公章;学院的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归属学院(校)所有。

第九条 学院科研机构的人员原则上应基本固定,人员增减需上报学院科研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条 学院每三年组织对院级科研机构进行考核,科研机构负责人近三年的科研分值应至少达到90分及以上,同时研究机构团队成员近三年的科研项目及成果应至少达到如下条件之一为合格,未达到为不合格。

(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

(2)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文社科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及以上奖项(排名第一);

(3)发表1篇顶级期刊论文(第一或通讯作者);

(4)研究机构团队成员的人均科研分值达到70分及以上分值【科研分值的计算见《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版》(福大人[2017]116号)】。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或成果只能归属一个科研机构,且仅计算一次。

第十二条 院级科研机构第一次考核不合格,负责人应提出今后三年的研究目标和计划,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撤销。

第十三条 学院已批准设置的科研机构考核期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算起,第一个考核期的项目及成果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新成立不足一年的科研机构免于考核,成立时间超过1年不足3年的学术机构,团队成员人均科研分值根据成立时间长短按照相应科研分值占比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校级及以上科研机构的申请考核,以《福州大学科研创新基地和创新团队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福大科〔2017〕22号)为准;各级产学研平台的申请考核,以《福州大学共建产学研平台管理试行办法》(福大科发〔2016〕1号)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科研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