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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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友会章程

福州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福州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Fuzhou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为FUAA

第二条福州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的、由符合本章程要求、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宗旨的福州大学校友志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联系和团结海内外福州大学校友发扬爱国爱校优良传统,为国家、为家乡、为母校发展多做贡献的重要纽带。

第三条本会活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加强母校和广大校友的联系,推进母校的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功能,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增强校友对母校改革和发展的了解、参与和支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增强母校的办学活力,使广大校友成为母校构建开放式办学格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海内外学术、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大学校内,邮政编码:350002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以加强产学研合作为主题的福州大学发展战略研讨活动,促进福州大学与校友所在地政府、企事业之间的实质性合作;

(二)结合校庆等活动,向校友通报、宣传母校教育改革和各项事业发展态势;组织校友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献计献策,加强校友与母校在人才培养、科技研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为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做贡献;

(三)根据校友创业需求开展专项学术、技术交流;

(四)编辑、印刷《福大人》等内部刊物,宣传各条战线的福大优秀校友先进事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在福州大学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非本会会员而对福州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向校友会网站和《福大人》刊物投稿。

第十二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确定副会长,提出下届理事初步人选;

(三)对校友捐赠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对校友工作提出建议;

(五)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六)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免除;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三)热心校友工作,在校友中有较大的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资助;

(二)捐赠(专项管理);

(三)银行利息。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福州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07年10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5日召开的福州大学第二次校友代表大会审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