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各单位有关人员:
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8〕235号)、《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委办发〔2019〕46号)和《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厦门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类型确认工作。现就申报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新申报人员(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我市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高层次及骨干人才规定条件,拟依据政策规定申报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除外)、或申购人才住房、或申购面向骨干人才的保障性商品房、或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在职在岗人才。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申购面向骨干人才的保障性商品房)。
2.之前依据《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已取得人才住房的人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符合现有高层次人才条件标准的,可申请高层次人才类型确认,经认定确认为现有A、B、C类高层次人才的,现仍在其名下的人才住房可申请参照执行《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委办发〔2019〕46号)第八点有关比例赠送和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
3.之前依据《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厦委〔2010〕34号)和《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获批享受人才住房补贴且仍在约定服务年限内的人才:符合现有高层次人才条件标准的,可申请高层次人才类型确认,经认定确认为现有A、B、C类高层次人才的,可按新的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标准享受剩余年限对应的补贴(按年均额发放)。
4.2018年按照《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取得人才批次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的人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符合现有A、B、C类高层次人才条件标准的,可申请按照新的人才认定标准重新确认,经认定确认为现有A、B、C类高层次人才的,可按照《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委办发〔2019〕46号)明确的人才住房政策执行。
二、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
个人根据附件1材料清单目录按顺序准备好相关材料,并于9月9日前将纸质版材料交至院发展规划办朱筱薇老师处,电子版发送至919256866@qq.com。经学院审查同意后,由学院统一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xmhrss.gov.cn/)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
四、其他事项
请人才个人及申报单位认真对照政策规定条件与要求,按规定程序申报人才类型确认。后续申请人才住房或面向骨干人才保障性商品房的具体时间以市住房局公告为准)。
附件:1.厦门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类型确认申报材料目录
2.申报须知
3.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委办发〔2019〕46号)
4.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
5.厦门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类型确认申报表
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
7.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厦府〔2018〕235号)
8.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
院发展规划办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