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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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美院〔2019〕30号

关于印发《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加强学院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福建、厦门市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订《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学院2019年4月23日党政联席会议(2019年 第7次 )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委员会

                                                                                               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

                                                                                                       2019年4月23日

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福建、厦门市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考勤是教职工岗位聘任、年度考核、薪酬发放等重要依据之一,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执行考勤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均纳入考勤管理范围。

(一)非教学科研人员实行坐班制,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必须认真遵守学院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教学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学院课程表安排准时上下课,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等任务,同时有义务参加学院或所在部门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会议、集体活动、临时性工作任务或教研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

第四条   教职工日常的考勤由各部门配合院办公室协同进行,院办公室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督促督查。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本部门教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作为考勤员。考勤员具体负责考勤工作,保存考勤材料,及时汇总考勤情况报送院办公室。

第五条   各部门应严格维护工作秩序,做好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并保存好考勤记录。迟到、早退、请假、旷工、出差、脱产进修、出国(境)访学等均应做考勤记录,并在每月三日前将上个月的《考勤情况月报表》填报院办公室。

第六条   各部门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将本部门教工到校情况书面报送院办公室,学期结束前两天内将本学期最后一个月的考勤情况报送院办公室。院办公室汇总全院教职工上月考勤情况并上网公示,于每月十日前将考勤结果反馈人事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与考勤员共同对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对疏于管理,不按规定或超权限批假、瞒报考勤、漏报,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部门,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负责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并扣发下月岗位考核奖励工资。

第三章  请假类型及规定

第八条教职工请假类型主要含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照顾假、哺乳假、独生子女护理假、事假、病假等,具体规定如下 :

(一)探亲假

教职工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父母或配偶不在厦门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以享受探亲假。其中未婚探望父母的为一年一次;已婚探望父母的为四年一次,探望配偶的为一年一次,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不再另外安排探亲假。

凡享有探亲假规定的教职工,其探亲及有关报销的问题,均按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及学院关于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二)婚、丧假

教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享受婚假十五天;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可请丧假,一般不超过五天。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教职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三)产假、照顾假、哺乳假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为一百八十天,含产前休假时间;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

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学院医务室的意见或医疗证明,适当给予休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照顾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产假、照顾假期间国家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正常上班期间,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每天给予安排一个小时哺乳时间(可晚到或早走);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四)独生子女护理假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学院每年累计给予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事假   

学院从严审批教职工的事假申请。教师在任课期间原则上不能请假,若确有特殊原因,必须持有关证明材料,由本人事先联系教务部门进行协调代课教师,经所在系、教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教职工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事假全年最长准假期限控制在八个工作日以内,因情况特殊须超过期限请事假的,超过期限的按日扣发基本工资以及基础性绩效工资。

教职工请事假的,同时按照以下规定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五个工作日的,从第六个工作日起按日扣发岗位考核奖励和职务业绩奖励;

上年累计事假达到十五个工作日的,第二年停发一个月岗位考核奖励;

上年累计事假达到三十个工作日的,第二年停发三个月岗位考核奖励;

上年累计事假达到六十个工作日的,第二年停发六个月岗位考核奖励;

上年累计事假超过六十个工作日的,第二年不予发放岗位考核奖励。

(六)病假

教职工请病假的应提供医疗证明,并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教职工全年累计病假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从第十六个工作日起按日扣发岗位考核奖励和职务业绩奖励。

教职工请病假的,基本工资部分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发放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发放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发放80%。

(七)病事假其他规定

当月病、事假达到或超过十五天,停发岗位津贴。

 第四章  请销假的审批

第九条   教职工需要请假的,应按有关程序做好请销假的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

教职工请假须提前办理手续,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先以电话的形式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同时报院办公室登记并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教职工请假应填写《厦门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请假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审批手续不全的,请假视为无效。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为: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照顾假、独生子女护理假等法定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备案。

病、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本部门负责人(含主持)批准;三天以上至七天的,教学科研人员逐级报联系系部的院领导审批,非教学科研人员逐级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七天以上须经院长审批。学院部门负责人(含主持)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教学科研人员报联系系部的院领导审批,非教学科研人员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学院中层正、副职干部请假三天以上须再报学院党委书记审批。特殊情况须经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请假审核后应送院办公室备案。

学院安排的全院性会议或活动等,按要求必须参加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能请假;教职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报会议或活动的主办部门批准,并经主办部门分管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按旷工处理。学院安排的全院性会议或活动等,由主办部门将考勤情况报院办公室备案。

(二)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续假若因人在外地等客观原因不方便履行续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通讯工具提前请示,待本人回单位后三天内履行续假手续。 续假手续按请假手续办理,填写《请假审批表》。

准假期满后,未到岗工作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请假三天及以上的,应办理销假手续,由本人填写《销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院办公室销假,否则按超假处理。未休满原请假天数、提前上班的,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

第十条  学院处级领导请销假手续按《福州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三)进修、访学期满未归或期满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擅自未归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学院或所在单位安排的集中活动的。

(五)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的。

(六)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八)实行坐班制人员,月累计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的,视为旷工半个工作日。单次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两个小时的,视为旷工半个工作日。

(九)实行非坐班制的教学科研人员,在未安排教学任务的工作日期间因私事离开厦门一天以上的应以短信、微信或者书面方式向所在部门负责人事先报告去向,超过五天的还须向联系系部的院领导报告;未报告,私自离开厦门,导致无法参加学院、系(部)安排的会议、活动或完成院系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的,视为旷工。

第十二条   教职工旷工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教职工旷工按日扣发基本工资以及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教职工旷工除按本条第(一)项处理外,同时按以下予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旷工每半个工作日,扣发五个工作日的岗位考核奖励和职务业绩奖励;

上年累计旷工达到五个工作日的,第二年停发半年岗位考核奖励和职务业绩奖励;

上年累计旷工达到十个工作日的,第二年不予发放全年岗位考核奖励和职务业绩奖励;

(三)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未进入事业编制教职工扣发的月基本工资标准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月岗位考核奖励、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均按其年薪*15%*1/12计;月岗位津贴按其年薪*15%*1/12*50%计;

第十四条  教职工每月考勤工作日以21.75天计。教职工请病事假的天数以扣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后的实际天数计算。

第十五条  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照顾假、独生子女护理假等,按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与法定节假日、寒暑假重合的假期不顺延。

第十六条  长期病休人员每半年应到县级以上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复查一次,根据复查结果确定继续病休或恢复工作。恢复工作后,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应按照《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大人〔2015〕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福大人〔2018〕191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教职工涉嫌违法犯罪受到羁押以上处理未定性者,由学院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学校人事处,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考勤与请销假管理规定》(校美院[2014]03号)文件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文件若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若国家、省、市和学校出台新的规定学院参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和发展规划科共同解释。

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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