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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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美院〔201889

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

进修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各系部、各单位: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学院“双一流”建设,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学院党政联席会(2018年第36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

                                                                                                         2018年12月26日  

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

进修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学院“双一流”建设,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工作,根据《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福大人〔2015〕41号)、《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师资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福大人〔2015〕42号)、《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大人〔2016〕66号)、《福州大学关于转发干部教育工作条例和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福大人〔2018〕76号)以及《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关于深化内部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校美院〔2018〕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坚持以德为先、注重能力,坚持精准培训、全员覆盖,坚持改革创新、共建共享,坚持联系实际、从严管理,坚持对岗进修、择优选派,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等原则。

第三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以教学科研一线教师为主,同时积极推进管理及其他岗位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主要形式及条件

 第四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的主要形式:

(一)攻读学历(学位):在职攻读博士、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二)非学历(学位)进修培训:岗前培训、业务技能培训、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外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高级研讨班等。

第五条 选派基本条件:

(一)政治表现好、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身心健康。

(二)进修培训内容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具备完成进修培训任务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有一定培养前途。

(三)参加进修培训的教职工一般应为新入职或上年度考核 “合格”及以上的教职工,教学和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教职工可优先获得外出进修培训的机会。

第六条 选派其他条件:

(一)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国内外访学的,原则上要求在院工作满2年。

(二)教师申请国内外访学的,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请单位一般应是境外高水平大学、“985工程”、“211工程”名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相关学科排名在全国前列的高校。

(三)教师参加教学科研系列高级研讨班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教职工参加非教学科研系列高级研讨班一般应担任科级(含院聘中层)及以上党政职务。

(四)教师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学习,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优秀教师。

(五)教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及业务技能培训,一般应为新入职或调整到新岗位工作的教职工,或需要重点建设、扶持建设、调整建设的专业年轻教师、老教师。

(六)其他进修培训项目的条件以进修培训通知规定为准。

(七)上级部门或学校有关文件另有规定按其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人员结构和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培养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培养计划报至学院发展规划科。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分批次、择优推荐参加进修培训的人选。学院根据年度预算经费,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需要,审核进修培训项目,控制参加各类进修培训的人次,择优选派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

第九条 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采取“事前报批”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福州大学教职工在职进修、攻读学位申报表》,并附进修培训通知、计划、具体安排,工作量减免申请以及人事档案关系保持不变等情况说明。

第十条 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发布具体通知、学院负责推荐参加人选的进修培训项目,学院教职工报名参加的人数无差额情况的,由发展规划科会同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学校核准;有差额情况的,由发展规划科会同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其他有关事项按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

(一)教职工申请参加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国内外访学、1个月及以上进修培训等项目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发展规划科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

(二)教职工申请参加除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国内外访学、1个月及以上进修培训等之外的项目,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发展规划科审核,并报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属教学岗位人员同时报教务部门以及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三)教职工申请参加进修培训须报学校审批的,以学校审批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获批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应到学院、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等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工作量减免与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国内外访学可以提出减免一定工作量的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酌情适当减免部分教师工作量,但进修培训期间(业绩成果可放宽至参加进修培训后6个月内)至少应完成科研绩效分值为30分的教师工作量;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参加岗前培训、业务技能培训、骨干教师进修班、高级研讨班等进修培训项目的,学院不减免教师工作量;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在职参加各类进修培训的,不减免工作量。

 第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国内外访学等事项已有减免工作量规定的,学院批准的减免教师工作量按最高不超过学校规定的减免工作量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教职工获批参加进修培训项目,且完成本细则规定工作量的,学院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如下:

(一)派出的国内访问学者。学院按照培养费的1/2、且限额10000元/人标准予以资助;学校或上级部门已有资助培养费的,资助的培养费不足学院资助标准的按学院资助标准补足。访学进修单位非厦门市的,学院予以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等(报销标准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按照限额3000元/年标准执行,不足3000元/年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二)学院大力支持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赴国(境)外访学进修。教师参加校级及以上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的,经费由学校人事及外事部门核定,按照学校文件规定执行。教师参加院级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并报校人事处审批同意,学院按照学校资助的经费金额1:1配套资助。教师在职攻读国(境)内博士学位的,学院按照学校资助的学费金额1:1配套资助,其住宿费及差旅费资助标准按照学校文件规定执行。未进入事业编制教师在职攻读国(境)内博士学位的,学院资助1/3学费,资助总金额不超过20000元,其到外地(非厦门市)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学院每年予以报销住宿费及两趟往返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总额不超过5000元。

(三)院领导(副处级以上)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原则上一律不予以报销。其他教职工参加与专业、岗位相关、非营利性的培训费用予以报销,培训费按500元/天、时长一周范围内的标准报销,并按财务报销标准予以报销住宿费和差旅费等。

(四)参加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的教职工岗前理论课程培训且考试合格者,予以报销培训等费用,其他费用自理。

(五)学院支持各部门从本部门业务维持费中资助本部门教职工对岗或参加相关学科专业学习进修,审批程序按本细则执行。

(六)学院选派教职工到本部参加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进修培训活动,学院按财务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差旅费、住宿费等。

(七)思政理论课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的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审批,除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资助外的进修培训经费应优先从学院思政理论课专项经费中支出。  

(八)教职工经批准参加其他非社会化进修培训的,可予以报销相关费用,具体标准以通知文件及学院审批报销额度为准。

第十六条 因个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进修培训任务,或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未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或受到进修培训单位的处分给学校、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在进修培训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学院三年内不再安排其进修培训。

第十七条 学院不再承担教职工攻读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学位进修培训的经费。

第十八条 学院不提供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费用。

第十九条 教职工应在外出进修培训过程中,本着节俭适用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交通费、住宿费、补助等项目均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参加各类进修培训的人员,学习结束后,需提供成绩单、取得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业绩成果等进修培训证明材料,经核准后,凭正式缴费发票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院批准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及非对岗进修,属于个人行为,学院不予资助。进修培训期间,发生与参加的进修培训无关的费用,一概不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进修培训期间的其他待遇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进修培训期间工资发放问题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未进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工资发放按原执行工资标准执行。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含未进入事业编制教职工的工作量奖励等)的发放标准根据其本人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决定。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与学校或学院有签订相关协议的,有关待遇按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职进修培训期间,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参加晋升评聘。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在进修培训期间,有责任积极维护和宣传学院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参加国内外访问学者或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确因学业原因需延长进修期限,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凭有效证明材料向职能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学院、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其他进修培训项目一般不得延期。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接受为期三个月以上的进修培训后,一般应回院工作二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三个月以上的进修培训项目。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参加国内外访问学者或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进修培训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返校报到,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除国内外访问学者、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外的其他进修培训项目,结束后应立即返校报到。在约定的返校期限内,逾期不归的,视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学校或学院可单方面与其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派出参加访问学者项目的,须于外出进修培训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学院提交进修情况总结报告一份,并在学院做一次学术报告。

第三十条 学院支持教职工在职报考定向研究生,若本人要求攻读非定向研究生或脱产从事博士后,且要求档案、行政、工资关系等应转入就读学校(单位)的,应辞职。学院暂不支持未进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攻读国(境)外研究生。

第六章  服务期与违约赔偿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在职进修培训结束后,有义务继续为学院服务。教职工参加半年以上(含半年)一年以下(含一年)进修培训,追加服务期三年;参加一年以上进修培训的服务年限为五至八年。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期间、期满后的工作任务、服务期限、违约赔偿等事项,涉及与学校或学院有签订相关协议的,按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党委部门派出的干部培训,由党委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全职在聘的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前经批准参加进修培训项目的教职工,但进修培训期未满的,在满足原签订的协议以及本细则规定的教师工作量的前提下,学院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标准予以资助。原已明确自费参加进修培训项目的,学院不予资助。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相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或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发展规划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