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系(部)、科研机构:
为贯彻学校的科技工作方针,更好的执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在学院立项及到账的横向项目合同及经费管理,促进学院横向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福州大学促进科技产业发展与服务社会管理办法》(福大科发〔2015〕1号)、《福州大学横向项目合作经费管理办法》(福大科发〔2015〕2号)、《福州大学横向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福大科发〔2018〕15号)等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横向项目合同及经费管理补充实施细则》 。经2018年11月13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8年.第30次)审议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
2018年12月10日
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
横向项目合同及经费管理补充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学校的科技工作方针,更好的执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在学院立项及到账的横向项目合同及经费管理,促进学院横向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福州大学促进科技产业发展与服务社会管理办法》(福大科发〔2015〕1号)、《福州大学横向项目合作经费管理办法》(福大科发〔2015〕2号)、《福州大学横向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福大科发〔2018〕15号)等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补充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横向项目的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规范的合同文本拟稿并签字,由学院科技开发办公室(简称开发办)审核,院长作为法人代表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合同,盖“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简称“合同章”),必要时盖“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章,或“福州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福州大学”章
第三条开发办负责全院横向项目合同签订与履行全过程中相关材料的审核、相关手续的审批、办理、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本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履行具体横向项目合同能力。
(二)对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稿、申请报告、投标材料、结题验收、研究(技术)报告、合同变更和解除等。
(三)督促、检查项目负责人作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的保存、备案、归档,必要时按要求及时上交相关材料。
(四)对进行采购、维修维护、第三方提供服务等合同进行验收。
(五)在合同签订和履行全过程中发现侵犯学院权益、损坏学院信誉等违法违规现象时,应及时提醒项目负责人,督促项目负责人限时纠正,向校科技开发部报告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六)协助参与横向项目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四条学院横向经费管理采用分项核算、预算制管理。横向经费的管理、分配、开支范围及额度控制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法细则执行。适用于学院教职工及各系部(含科研机构、直属单位)从事横向合作项目活动所获得的经费。
第五条学院地处厦门,在学院到账的横向经费发票申请、报税等工作均在厦门市进行,若省、市两级政府财税部门有关规定或标准有不一致的情况,可按属地优先原则办理。
第六条学院到账的横向经费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纳入学院科技发展统筹基金。学院统筹管理,用于横向科研项目开展较好的教师绩效奖励和支持学院横向科研项目业务开展,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绩效奖励、业务维持、办公条件改善、对外交流学习等方面。
第七条学院横向经费的开支、使用、审批及核销的补充说明和要求。
(一)横向经费开支实行预算管理,在向开发办登记立项时,项目负责人随合同一起提交预算表并签字备案。预算须遵守所签订合同的有关约定,经费开支应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在合同中未明列经费支出用途的,可在预算表中体现。
(二)项目负责人以借款方式预支横向项目经费的补充说明和要求:
(1)借款时限原则上为一年,以自然年12月20日前为限,超过时间跨年度的,需办理续借手续;借款主要用途为横向项目零星采购支出和差旅备用金等。
(2)借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到帐金额的30%,账上余款不足总到帐经费10%的不再办理借款。
(3)同一用途项目借款,原则上前帐未清的,不再办理借款,特殊情况须继续借款的,由项目负责人写明原因并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办理。设备材料采购费、第三方协作费、论文发表费等,按学院采购管理规定办理申购手续或签订合同(若有)后,暂时未取得发票的,可凭设备材料申购表或合同协议书、论文录用通知等文件材料办理借款转账,待取得发票后及时报账核销。项目开支须采用公务卡支付或对公转账支付,特殊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写明原因并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销;
(4)已签订校内外临时雇佣合同的课题组成员工资劳酬发放,以工资表的形式体现,借款不用于这部分用途支出。
(三)项目组差旅费的开支报销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是自驾车前往项目所在地(外埠)的,凭道路通行缴费凭证、住宿发票等相关佐证材料,可报销本次行程中产生的汽车燃油费、道路通行费,但不再发放交通补贴。
(四)横向经费发放人员劳酬费的补充说明和要求:
(1)项目组在申报支出校内外雇佣人员工资劳酬时,须到学院财务科进行个税核算或到厦门市税务机关开具正式劳务发票。
(2)按月领取工资劳酬的研究生、校内退休人员和临时雇用的校外人员,按规定签订协议,临时雇佣校外人员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3)一次性临时聘用校外人员的个人单次领取劳酬超过3500元(含),或者单笔领取劳酬总额超过2万元(含),须签订相应协议;低于以上标准可不签订协议,但在领取劳酬时需书面说明领款事由。
(4)长期雇佣人员(含临时工)从事横向项目研究及服务工作,相关聘用人员已与学院(单位)签订了聘用协议并已在学院财务部门设立工资号的,在每次领取工资劳酬时需提交申请报告,其聘用协议由项目组自行保管备查。
(五)横向经费购置固定资产和材料的补充说明和要求:
固定资产购置、验收、报销程序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所购置固定资产由学院总务部门统一管理。低值易耗材料购置、验收、报销程序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单批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组负责采购与验收。单批次采购金额超过2万元(含)的,须签订购货合同。购货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直接与供货方签订,盖学院科技开发办公室章;如需盖学院公章的,由项目组申请,经开发办审核后,到学院办公室办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购置(单台件)、实验室维修(单次)、材料(单批次)的购置、对外协作项目、举办会议与培训的经费按预算安排执行,审批权限为:
金额低于2万元的,项目负责人审批;
金额在2万元(含)到5万元的,报院科技开发办审批;
金额在5万元(含)到50万元的,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由学院负责人及校科技开发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制订的以往其它有关规定细则若有与学校相关办法规定不符的,均以学校规定的办法和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本补充实施细则由学院科技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