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8-12-27 20:08:06 点击:158)
福大人〔2018〕191号
各二级党委: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办高校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意见(试行)》(闽委教组〔2017〕19号)的精神,结合《福州大学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福大人〔2015〕2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凡在职高级职称人员(含正高、副高,下同),未经批准,均不得擅自出国(境)。高级职称人员应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表》(附件1),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备案表及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至所属二级党委管理。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他备案人员及涉密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管理,按照福大人〔2015〕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二、高级职称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或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填写《福州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高级职称人员)》(附件3),交由所属二级党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新申领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回国后,所持证件应及时交所属二级党委保管。
三、各二级党委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高级职称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对高级职称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高级职称人员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附件2、附件4、附件5),于年底前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未经负责人批准,不得将备案人员信息公开或提供查询。
四、各二级党委对本单位高级职称人员登记备案、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交和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工作负有第一责任,要做到应备尽备、应交尽交。
五、应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因私出国(境)人员联系,随时掌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情况。
六、请各二级党委于2019年1月19日前将附件2、附件6(电子版和纸质版)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并及时报送附件2、附件6的信息更新情况。
联 系 人:陈育芳,联系电话:22865284,电子邮箱:1114971312@qq.com
福 州 大 学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