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03-03
  • 美院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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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美院[2014] 3号(关于学院请销假规定)

学院各部门:
       《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规定》于2014年2月25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福州大学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中共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委员会
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抄报:王耀华副校长、校综合办公室、校人事处                     
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4年02月26日印发


                             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加强管理,维护办公教学秩序,完善学院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州大学教职工考勤规定》及《厦门市行政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教职工。
       一、关于考勤的有关规定
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考勤登记制度,将考勤的情况作为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职级和工资的依据之一。教职工必须自觉严格遵守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
       1、任课教师必须准时上下课,上课前首先在教务部门签到,上课时间内不得无故离开岗位,其考勤由教务部门及院领导负责监督;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必须准时上下班,由本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负责填写考勤表,并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本部门考勤情况报院办公室,分管领导负责监督。
       2、教职工日常的考勤由各部门配合教务、院办公室协同进行,由院办公室于每月的五日汇总一次。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等由各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严格考勤,学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由院办公室负责考勤,院办公室对部门的考勤情况随机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二、关于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事假、病假的有关规定及旷工的处理意见
      1、探亲假  教职工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父母或配偶不在厦门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以享受探亲假。其中未婚探望父母的为一年一次;已婚探望父母的为四年一次,探望配偶的为一年一次,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不再另外安排探亲假。
凡享有探亲假规定的教职工,其探亲及有关报销的问题,均按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及学院关于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有假期规定的教学人员、寒暑假期间由个人自行安排,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假期由本部门根据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安排轮休。
       2、婚丧假    教职工本人符合法定晚婚年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可以享受两周的婚假(应安排在本人没课期间或寒、暑假);教职工遇有丧事(仅限直系亲属)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学院给予照顾假,本地三天外地七天。若因路途较远,可另申请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教职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3、产假    女教职工正常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属于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对于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一百八十天(含寒暑假),若在产假九十天内未办理好独生子女证的,则只能享受九十天的假期而不能享受一百八十天的假期。若夫妻双方为双职工的,可以给男方七天的照顾假。剖腹产的可延至十五天(含双休日)。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学院医务室的意见,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十五天至三十天休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的,给四十二天休产假。产假期间国家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正常上班期间,我院根据实际情况每天给予照顾一个半小时哺乳时间(可晚到或早走)。
       4、事假    开学期间,教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时间的事假。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本部门领导批准;三天至七天的应逐级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七天以上须经院长审批。事假每学期不得超过十天,特殊情况须经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正、副职中层干部请假手续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须由院长审批;副书记、副院长请假分别由书记、院长审批。教职工请假审批手续须送院办公室备案,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院办公室若发现手续不完整的有权退回。
教职工请事假的(包括政治学习、教研活动、集体活动等),按照天数扣其日均工资(工资总额);教师在任课期间原则上不能请假,若确有特殊原因,必须持有关证明材料,由本人事先联系教务部门进行协调代课教师,经所在系、教务部门和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5、病假   教职工生病期间可以请病假。为了适当解决教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恢复健康,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教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基本工资(含薪级、岗位、特区津贴和改革性补贴)按如下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按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80\\%。
教职工病假期间享受上述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6、其他有关规定:
       (1)新录用的教职工在见习期间请产假或病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顺延;
       (2)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福利待遇。
       (3)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者,按批准权限,办理正常请假手续,假期内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4)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教职工因事、因病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可在事后两天内及时补办。请假基本程序为:
       (1)    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
       (2)    按规定报经院领导审批;
       (3)    经批准的《请假申请表》由院办公室归档。
       8、旷工    教职工凡考勤符合要求,出满勤并完成岗位职责的,可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工资。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未按规定进行考勤登记者均按旷工处理。旷工者按天数扣其日均工资总额三倍,并按绩效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扣发其相应的绩效工资。教职工一年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来上班连续超过十五天的,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上报校人事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旷工记录与教职工的晋级、职称评定挂钩。
       三、几项具体规定
       1、请假天数以请假期间(除掉国家法定节假日天数)的实际天数计算。
       2、本规定适用于教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学院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工作(活动)等集体性活动。
       3、教职工涉嫌违法犯罪受到羁押以上处理,定性无责任的,羁押期间按事假对待;有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4、不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在工作日内,必须参加学院及本单位的集体活动,完成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因私事离开厦门市区,须向主管领导汇报去向,如因自行离开,学院或系有特殊工作任务布置而无法及时到达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
       5、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事假期限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6、长期病休人员每半年到县级以上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复查一次,根据复查结果确定继续病休或恢复工作。恢复工作后,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二O一四年三月一日开始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院办公室。




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
                                           二O一四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