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关于印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5-04 点击量:

福大财〔2018〕3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福建省和学校相关纵向科研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福州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8年4月28日

福州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学校各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福建省和学校相关纵向科研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可计提间接费用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

第四条接费用由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和其他间接费用三部分组成。

间接费用项目中的科研管理费计提20%至学校科研管理费项目,纳入学校统筹使用,剩余部分均由项目组使用。

间接费用在计提了学校科研管理费后作为项目组的科研管理补助、绩效支出和其他间接费的开支,主要开支范围有:绩效支出,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实验场所的使用费,实验室水、电、气、暖消耗费,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费、通讯费、财务审计费用等在项目直接费中无法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科研经费到账后,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分别管理。

第六条间接费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比例,遵循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和真实性原则,据实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报销;严禁在间接费用中报销个人和家庭消费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联系方式 / CONTACT US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852号

电话:0592-3753064   邮政编码:361021

©  2021 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闽ICP备110173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