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02-01 点击量:

关于印发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大社科〔2020〕2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福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机构规范管理,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推进学科建设、学科交叉与社会服务,特制定《福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

2020年12月21日




福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社科研究机构)规范管理,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推进学科建设、学科交叉与社会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社科研究机构是指经上级或学校批准成立的、需要以福州大学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或在福州大学内开展研究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智库等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机构。其中,需由上级部门批准设立的,原则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申报,但经批准后,需在学校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以下简称社科处)备案,并按照本办法开展管理。

第三条  所有社科研究机构均应秉承以下基本建设宗旨:凝聚人才,推进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促进人才培养和对外合作交流,形成高水平、有特色的学术研究基地,为繁荣和发展福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社科研究机构自主解决研究设施、研究经费和人员聘用经费,不设行政级别。

第五条  各学院未经上级或学校批准设立的社科研究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社科研究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家或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学科建设,有明确的科学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二)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具有承担和完成省级以上科研任务、持续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三)机构成员由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经验的学术带头人以及中青年骨干力量组成。成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可持续获得一定数量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四)有经费保障并有与机构研究方向相应的研究积累,具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所必须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  校级社科研究机构由单一学院组建的,除满足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研究机构负责人应由现职本学科研究领域学术带头人担任,且开始担任时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二)研究队伍可由固定人员和特聘岗位人员组成。其中,固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且固定成员只能加入一个机构。特聘岗位人员可根据自身研究方向和研究能力加入一个或多个机构。

第八条  校级社科研究机构以跨学院联合组建的,除满足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应与国家、省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结合;

(二)应能成为整合相关学院或相关学科力量,实现学科优势互补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平台;

(三)应具备相当的科研力量,具备承担省级重点以上科研任务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四)应与国家、省级研究基地相衔接;

(五)研究机构设置负责人一名,原则上由现职人员担任;设置副职若干名,一般应由不同学院人员组成;

(六)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特聘岗位人员组成,研究机构的固定人员不得少于十人,固定成员只能加入一个机构,但特聘岗位人员可根据自身研究方向和研究能力加入一个或多个机构。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

第九条  申请校级社科研究机构,由申请者向依托学院提交《福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机构申请书》,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校社科处审查、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需要申请固定编制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校级社科研究机构由单一学院组建的,按照本管理办法,由社科处和依托学院开展管理,依托学院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校级社科研究机构以跨学院联合组建的,由社科处和主要依托学院实施管理,相关学院对其成员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获批准成立的校级社科研究机构和机构第一负责人的任命由分管校领导签发。科研机构成立后是否设立副职和副职的人员任命由第一负责人提出,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社科处审批同意后,由学院下文。

第十三条  校级社科研究机构更换第一负责人,依托学院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上新的负责人简历,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报校社科处审核,新负责人任命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社科研究机构中的校外人员从事科研活动须签订协作合同明确责权;社科研究机构聘请的编制外人员,应依据福州大学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申报及聘用,由人事处审核把关。以上人员同时上报《福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机构校外(聘用)人员登记表》,由社科研究机构所在的学院党委审核批准,报社科处备案。

第十五条  社科研究机构人员以福州大学以及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接受采访、发布新闻信息须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十六条  以社科研究机构名义注册运行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其他APP 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须按照《福州大学校园新媒体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社科研究机构建设需要建立专业领域的网站,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进一步加强学校网络宣传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校园网络建设管理责任:

(一)学院党委作为第一责任单位,在内容发布上,要坚持立德树人,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学院党委要确保发布内容符合党和政府要求,符合学校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以社科研究机构名义主办或承办(协办)各类学术会议必须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讲坛(论坛)等备案申请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做好会议的报备申请工作。

第十九条  涉及到开展对外社会调查、合作研究和统计数据的,应按照《福州大学哲学社科涉外项目社会调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社科研究机构的考核与评估由校社科处具体负责,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社科研究机构综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科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成员有申请获得的与社科研究机构研究方向一致的省级以上项目。项目须在社科处立项,经费须进入学校帐户;

(二)有正式发表与社科研究机构方向一致的、符合学校规定的二类以上学术论文;

(三)有正式出版与社科研究机构方向一致的专著或教材;

(四)有以社科研究机构名义主办或协办过学术会议,会议需要有完整的会议档案;

(五)符合申请要求的社科研究机构成员,每年须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学部)、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需要有申请书;

(六)有资政建言采纳或省社科成果以上奖励等;

(七)社科研究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进展良好,培养创新团队、中青年人才、博士生、硕士生多名;

(八)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成果。成果必须得到社科研究机构所在学院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  考核时,对内部运行良好并符合第二十一条当中两个条件的社科研究机构,考核结果为合格;符合三条的社科研究机构,考核结果为良好;符合四条或以上的社科研究机构,考核结果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对社科研究机构建设和管理成绩突出者,学校将在政策和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并列入哲学社科基地培育建设计划,作为推荐申报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依据;对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社科研究机构,应制订整改措施和期限;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必须更换负责人、重新组建或撤销。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社科研究机构升级为教育部社科研究基地或省级社科研究基地,将根据《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给予相应分值绩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社科研究机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如以社科研究机构名义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依托学院须承担相应的领导及监管责任;属于福州大学批准设立的,学校将予以撤销,相关人员移交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属于上级部门批准的,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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